信用卡给朋友刷卡10万,对方现在玩消失不见面,信用卡套现给朋友10万元怎样追讨这笔借款,借款不还,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张小姐和李小姐系交往多年的老朋友。自2018年8月起,李小姐以开店资金紧张为由向张小姐借款,至2019年6月张小姐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现后,又以现金、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借给李小姐10万元,现在李小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一直没有偿还,也不见面,找不到人,深圳收债公司没有受理,张小姐选择去法院起诉。
法院在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原告自认向被告李小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其中包括了原告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出借及将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套现出借两种方式,出借金额包括了套现本金及手续费。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对双方借款数额进行对账,被告李小姐向原告张小姐借款的金额为9.8万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中签字确认。
法官说法:首先,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够通过刷卡套现,也不能够通过刷卡出借贷款。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款项出借给被告,而实际上原告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这些款项后再出借给被告,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违法行为立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李小姐应当返还张小姐的财产9.8万元。
综上,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院判决败诉,但深圳收债公司要求借款人应当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如果法院判决不是败诉,深圳收债公司一定受理本案件。
深圳收债公司根据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债权人应该第一时间委托深圳要债公司上门追讨欠款,千万不要盲目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