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如何让债务人承担你的讨债费,广东讨债公司是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讨债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然是服务自然是要收取费用的。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广东讨债公司讨债费的承担是“谁委托谁付费”,你的讨债费是由你来承担,但是今天广东讨债公司就给大家介绍几种讨债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况。
首先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讨债费由违约方承担,广东讨债公司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讨债费由违约方承担,债权人则在委托广东讨债公司或起诉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讨债费要求由违约方承担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因此,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讨债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并且可以将讨债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以便将来得到快速解决。
那债权人如果没有对讨债费进行约定又或者不是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呢?委托深圳要债公司讨债费还能不能让对方承担呢?答案是可以的。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了是由对方承担讨债一切费用,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
一、法律援助类案件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二、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广东讨债公司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类案件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讨债公司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该条款中“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讨债费。
五、仲裁案件
不少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都存在有关办案费用分担的规定。仲裁可对讨债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
广东讨债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广东讨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两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讨债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对此是支持的。
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案件
深圳要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讨债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