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深圳追债公司王总教你一种办法,钱要不到债权债务转让需要哪些条件?根据规定,要转让债务债权,要确保相关的权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失,需要了解清楚条件。那债务转让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深圳追债公司王总将向您介绍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认可。
二、债权转让权利效力
深圳要债公司王总根据国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三、债权转让法律特征
1、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3、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
5、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6、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债权债务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条件,效力及特征。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深圳要债公司王总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深圳讨债公司的相关追债律师。电话:1369199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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